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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劳务派遣,成都人事代理,成都代理工伤咨询

   日期:2024-11-07     浏览:0    状态:状态
展会日期 2024-11-07 至 2025-11-08
展出城市 深圳市
展出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港商务大厦
展馆名称 成都劳务派遣,成都人事代理,成都代理工伤咨询
主办单位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集团
展会说明

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,能否主张加班费
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,月工资20000元。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,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,协议内容包括“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,放弃加班费。”半年后,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并要求支付加班费。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,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。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(简称仲裁委员会)申请仲裁。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。
处理结果: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。
案例分析: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后,还能否主张加班费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:……(二)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、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”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一)》(法释〔2020〕26号)第三十五条规定: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、支付工资报酬、加班费、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,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且不存在欺诈、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,应当认定有效。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,当事人请求撤销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”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四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。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、排除了劳动者权利,显失公平,应认定无效。
本案中,某科技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,要求张某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,既违反法律规定,也违背公平原则,侵害了张某工资报酬权益。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。
骏伯人力集团简介:
骏伯人力集团总部在广州,陆续建立了以广州、北京、上海、深圳等国家核心城市为中心的辐射全国的300多个网点,覆盖中国大陆所有31省份及广东省内所有21地级市,为员工人数多、网点分布广的大型集团公司及跨国企业提供“一地签约、全国操作”的综合性人力资源外包解决方案。给客户提供更满意、更全面的“点对点”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,能及时按照各地最新的人事政策调整与操作各项服务,为企业有效规避政策风险,减少运作成本和精力,搭建出全方位的服务平台。
在此非常感谢您的支持与信任,如能达成合作,我司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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